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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維度下政府定位的思考

作者:張金楊來源:原創(chuàng)日期:2012-12-26人氣:919
這里我所說的政府定位確切的說不僅僅是政府一方的想法,我們還要看到民眾的一面,即政府定位不但有政府自我定位,還包括民眾對政府的看法,這兩者是緊密不可分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二條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利屬于人民。由此可見,最大的權力應當在人民手中,人民為了方便社會的管理,尋求安定的社會秩序,將一部分權力讓渡出去,成為了國家,成立了政府,政府應當是為人民利益服務的,國家機構應當保護公民基本權利的,根據(jù)《憲法》安排章節(jié)的順序即可看出,公民基本權利一章是排在國家機構之前的,在憲法層面是最重要的內(nèi)容和目標。按照《憲法》第三條的規(guī)定,是由人民選出了人民代表大會,人民代表大會選出了政府,然而政府長久以來在中國民眾的心中卻始終站在對立面上!我們的政府認為自己是管理者,我們的民眾不認同政府是服務者,我們對于政府的定位出現(xiàn)了偏差,出現(xiàn)了對立。歸根到底,無論哪一方對于憲法的認識和理解都是不夠的,甚至是漠然的。
政府的主要職能就應當是依照憲法指導,遵循法律行政,即所謂的行政法治,其目標便是服務和保障公民的基本權利。現(xiàn)存的問題是,中國政府的權力來自人民,卻難以有效的受到人民的監(jiān)督。
憲法實際上是賦予人民監(jiān)督的權利,但當憲法本身被政府忽略的時候,它賦予的權利自然也一并被忽略了。我們的憲法既是最重要的法律又是最不重要的法律,說它重要因為我們都知道它是國家的根本大法,是普通法律不得違背的,超越一切普通法律的最高法律,但是,本應作為法律來講的憲法卻根本沒有實施的可能,欠缺法律的直接與實際的效力。沒有實施效力的憲法在政府代表的國家機器面前無疑如同一紙空文,政府看來多余的憲法,其規(guī)定的權利又會被怎樣看待?
憲法尷尬的地位就不難讓我們理解,為什么人民將政府定位為自己權利的對立面了,缺少有效的監(jiān)管機制,或者說運用憲法的審查機制,人民更難以在遇到權利被侵害的時候想起利用憲法保護自己,一紙空文能對抗的了什么?越來越多的群體性事件、突發(fā)事件的出現(xiàn),更證實了人民面對公權力的無奈,因為沒有有效的法律武器,而采取私力救濟的極端手段。人民擁有國家最高的權力,但也是國家最虛幻的權力。這一切都可以歸結于缺少必要的特定機構進行憲法審查。沒有審查就沒有實施,沒有實施就沒有效力,沒有效力就沒有權威,而沒有權威就難以被稱為根本大法。越是這樣越容易被忽視,這實際上形成了惡性循環(huán),形成了思維上的陋習。轉而被付諸到實踐當中,公民的基本權利受侵害,公民仇視官員,仇視政府,卻又無力捍衛(wèi)自己的利益,于是在民眾層面又形成一個新的惡性循環(huán),其結果只能是我們的憲法環(huán)境更加惡劣,沒有最基本的憲法環(huán)境,法治實現(xiàn)談何容易,更何況高于法治的憲政了。
另外,政府定位的問題根源于我們憲法規(guī)定的選舉制度的缺陷,政府本應當由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出來,人民代表大會本應由人民選舉出來,也就是說政府就應當是人民選舉出來的,這樣的理由比單純的說人民賦予權力更加直接,更容易讓大家看到政府應當對誰負責。毋庸置疑,根據(jù)憲法的本意,政府應當向選舉它的人民負責,也正是出于這樣的本意,人民本應高枕無憂的享受自己的基本權利,接受政府的服務,因為如果這屆政府做的不好,人民可以在選舉的時候把他們選下去。問題是,現(xiàn)在選舉制度存在缺陷,導致公民的選舉權是難以完全行使的,諸如我們的選民沒有充分的言論和新聞自由、沒有選擇的自由、沒有平等的選舉權、無法充分保證的被選舉權、沒有候選人與選民的有效交流等等一些問題。試問這樣漏洞百出的選舉制度下選出的政府能切實為人民利益著想嗎?能按照憲法要求那樣保障所有人(包括最多數(shù)同時也包括極少數(shù))的基本權利嗎?答案當然是否定的。
由此可見,政府自我定位不準,民眾與政府對立,在憲法層面上是由憲法外部缺少必要的審查機制和機構,以及憲法內(nèi)部選舉制度不完善的雙重原因所致。首先,我們急需一個中立性的機構承擔起憲法審查的職能,只有這樣憲法才能被有效的實施,才被賦予了作為法律的效力,才能名正言順的作為控制政府公權力的公法,公權力在憲法控制下的政府才更具其合法性。其次,進一步完善我們的選舉制度,只有代表真正享受人民賦予的權力,包括人民給予的物質(zhì)利益時,代表才能真正的代表民意,才能對人民負責,選出的政府才能避免形成“政績共同體”。我們確信在憲法有效監(jiān)督和約束下的政府,由公民充分行使選舉權選舉出來的政府,必然會切實保障公民的基本權利,必然有一個合法合理的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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