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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制、所有權與產權的相互辯證——改革與戰(zhàn)略

作者:中州期刊00559.cn來源:日期:2013-08-27人氣:999
按照馬克思與恩格斯所提出的觀點,人們在物質的生產、交換、分配以及消費過程中,人與人之間必然會產生一種不會因人的意志而移轉的客觀經濟關系,此“人們的相互關系”其實也就是所謂的生產關系(或謂生活方式),而一定歷史階段中生產關系(及由其所衍生出之各種社會關系)的總和則是形成了當時整個社會的經濟基礎,至于建立在這個經濟基礎上、與其相適應的思想觀念與政治法律等制度便為其上層建筑,并因此型構了當代的社會經濟結構;然而若將以生產關系為基礎所型構出的社會經濟結構按人類社會發(fā)展的演進給區(qū)別為原始部落公社、奴隸社會、封建社會、資本主義社會和共產主義社會第一階段(自列寧于其“過渡時期理論”開始所改稱之為社會主義社會)跟共產主義社會高級階段(乃一般社會主義國家與共產黨政權所指的共產主義社會,即理想中的共產主義天堂)等幾個歷史階段后,則我們可以發(fā)現(xiàn),雖然絕大部分的演變是隨著以生產技術的進步為主的生產力發(fā)展來作進化的,甚至連現(xiàn)今經濟全球化的發(fā)展亦為如此,但其實整個生產關系的核心關鍵就是對于物質資料(特別是指生產資料)的占有方式——也就是財產的所有制度——所有制形式。
一般來說,所有制有三層意義。最廣義的所有制乃為包括生產資料所有制、產品所有制與勞動力所有制等在內,中層意義的所有制則是指生產資料所有制與產品所有制兩者,而狹義的所有制僅專指生產資料所有制,這也是最普遍為世人所熟知、被馬克思主義學者所接受的定義??紤]到生產資料的歸屬決定了勞動者與產品的歸屬,故本處所要探討的所有制亦采用此一觀點,認為生產力與生產關系的相互與矛盾關系不但促使著彼此間不斷地發(fā)生變化,同時也促使著所有制形式發(fā)生變革;生產資料所有制表面上看起來是生產資料由誰來占有的人與物間的關系,但由上述社會經濟的結構分析中可得知,其內涵不僅僅包括人與物(所有制)、人與人(生產關系)間的關系,甚至對于社會的組成、歷史的演進來說也同樣有著極其重要的地位。任何一種類型的所有制形式都是在特定歷史發(fā)展條件跟社會環(huán)境因素下所形成的具體型態(tài),是為生產關系于社會上的現(xiàn)實基礎跟具體體現(xiàn),其存在和發(fā)展非但與生產關系一般由社會生產力的條件來決定,而其演進和變革也同樣是受到社會生產力的發(fā)展所制約的。
至于財產所有權(財產關系、產權關系)則為財產歸屬形式、所有關系(即所有制之形式、占有的方式)于國家法律層面(法制)的表述方式,屬于上層建筑概念的范疇,其中生產資料所有權更是一切財產所有權中最具重要決定意義者。除了在沒有國家與法律的原始部落公社時期因采用統(tǒng)一由全體來共同占有、共同生產、共同享有,并由自己勞動而非占有他人勞動的方式來實現(xiàn)(意即公有共產、按需分配),所以只存在著實際使用行為上的占有而沒有現(xiàn)實中實質形式上的歸屬(實質形式上的所有也就是沒有占有方式上的問題);但在隨著社會公眾事務的職業(yè)分工(各司其職)與階層化(管理VS被管治)、商品一貨幣的交換/交易(循例集市→市場體制)、生產資料之私人性積累(私有化)以及封建國家體系(上古帝國/奴隸社會→中古莊園/封建社會→近代民族/王權國家)的產生后,不但產生了兩個對立的階級(諸如領主對農奴或企業(yè)資本家對無產階級的剝削),亦出現(xiàn)了實質形式上的所有(也就是除了在實際使用行為上的占有外,也開始有了現(xiàn)實中實質形式上的歸屬——占有方式和所有制形式上的問題),居主流地位、擁有物質優(yōu)勢與經濟實力的統(tǒng)治階級和資產階級為了維護其階級利益,便透過受其所掌控的國家機器,以法律形式將生產活動(生產關系)中的以生產資料為主的所有制度(所有制形式)給規(guī)定了下來,于是產生了法律形式上財產的所有權制度。無怪乎馬、恩兩人說:與這種分工同時出現(xiàn)的還有分配,而且是勞動及其產品的不平等的分配(無論在數(shù)量上或質量上);因而也產生了所有制(按:于某種意義上而言,如領主之于農奴、雇主之于勞工等)……可將所有制看成是對他人勞動力的支配。其實,分工和私有制是兩個同義語,講的是同一件事情,一個是就活動而言,另一個是就活動的對象而言。私有財產是生產力發(fā)展到一定階段上必然的交往形式,這種交往形式在私有財產成為新出現(xiàn)的生產力的桎梏以前是不會消失的,并且是直接物質生活的生產所必不可少的條件。要把所有權觀念作為一種特殊的范疇、一種抽象的和永恒的觀念來下定義,這只能是形而上學或法學的幻想。
上層建筑的所有權制度乃是受所有制形式所制約、隨著生產關系和私有制度的變遷而反映于階級社會的產物,而居主流地位、擁有物質優(yōu)勢與經濟實力的統(tǒng)治階級和資產階級則也利用其于上層建筑中的思想與政治等影響力量來改變(反作用力于)已過時的舊所有權制度以使之與當代主流的所有制形式相適應,以促進新生產關系和新經濟基礎的形成與發(fā)展,其最終將于無產階級革命成功后、共產主義社會建立之時逐漸隨著國家與階級的消失而消滅,生產資料的所有制形式將成為整個社會公共的生產資料,也就是生產資料將會是由該涵蓋全社會規(guī)模的社會大工廠——“自由生產者之聯(lián)合體”來共同占有的。換言之,即馬克思區(qū)分了“事實上的財產”(actual property)以及“法律上的財產”(legal property)間之意義與關聯(lián)性。
馬、恩對于生產關系的描述雖然并不是基于法律上的權利義務概念來作為其立論的依據(jù),但當在定義、描述所謂的生產關系時卻又不可能不去用權利義務的用語來從事此等工作,因此,馬氏所指“財產關系只是生產關系的法律用語”,其意旨應為財產所有權并不外于生產關系,乃是生產關系與生產資料所有制于上層建筑中與所有制形式相適應,且在某種特別意義上所使用的法律上的權利義務用語;故雖然西方國家多數(shù)將所有權從一靜態(tài)之抽象形式(然實則為社會中一具體的型態(tài)——所有制形式)于法律制度上予以定義成“所有者依法對其所有物之占有、使用、收益、處分之排他性支配權”來作為人對物的關系(所有制形式)于法律形式上的表述,但馬克思卻駁斥“能夠任意支配的物并不就是財產”,而應該是“物只有在交往的過程中并且不以權利的移轉為標的時,才成為物,即成為真正的財產”(對生產關系來說、表現(xiàn)于經濟基礎為所有制形式之具體社會型態(tài),反映于上層建筑則是指所有權制度的抽象法律形式),意指對于物(生產資料)之支配雖然是因為在現(xiàn)實中有著除了實際使用行為上的占有以外的實質歸屬形式的產生而才有了實質形式上的所有(亦即占有的方式——所有制形式)并進而有了法律形式上的所有——所有權的出現(xiàn),但仍必須動態(tài)的為所有者帶來經濟利益(此處乃泛指貨幣價值或生活作息上的得利,即使用→利用之謂),就像雖然是因生產力的發(fā)展而造成了生產關系的改變,然生產力仍必須置于生產關系中來看才是有意義的一樣。
而如若于國家法律形式上以所有權(所有權制度中的)的“權利”(right)用語為表述來稱呼階級社會中對于生產資料與財產的占有方式(實質形式上的所有制形式)的法制化跟合法性(也就是指法律形式上的所有權制度),則在社會經濟結構(生產關系)方面與其相呼應的,便是用在所有制(所有制形式)下對于生產資料與財產所擁有之“權力”(power)一詞為體現(xiàn)來形容階級社會中對于生產資料與財產的占有方式于實質形式上的歸屬/所有,其所代表的乃為對于物質優(yōu)勢與經濟實力的真正擁有。所以,權力并非如權利般為一種法律上的規(guī)范性概念,而是在某種生產力發(fā)展的程度下,對于能夠在現(xiàn)實中充分依照所有者自身意志來控制生產資料與財產的具體狀態(tài)的描述,可理解為對從事與人交往或對物的有效控制的行動可能性的具體范圍(以對照所有權制度乃法律形式上抽象之“規(guī)范性”的法定所有權利而言,則所有制形式實乃實質形式上實效之“具體性”的實際所有權力);雖然也有學者將權力給解讀成為某種暴力(武力)或是強制力,但這其實也只不過是權力的其中一個來源罷了。
總的來說,當人們于擁有合法的權力(關于落實占有方式——所有制形式的相關法律條文之規(guī)范)時才會有相應的權利(法律形式上的所有——所有權)產生,而在擁有實質有效的權利(意指就像是上層建筑不能夠違背經濟基礎之客觀規(guī)律而必須與其相適應、相符合,法律形式上的所有——所有權制度亦不能夠去違背實質形式上的所有——所有制形式之客觀規(guī)律而必須與其相適應、相符合)時才擁有真正相應的權力(現(xiàn)實中依照自身意志有效控制的具體范圍——實質形式上的所有),故這種在邏輯上對于財產的“權力一權利”間的辯證關系的描述其實是一種基于事實情況上的描述,其間的轉變乃是時代(生產力→生產關系)的產物,可將每個時代的所有權制度給看成是由該時代所具有的以生產資料所有制為主的所有制形式反映于當時社會上層建筑的必然結果,是以不同的生產關系即體現(xiàn)出不同的所有制形式及所有權制度,且絕非僅靠法律所能夠賦予的。
但需特別注意的是,雖然財產的所有權與產權看似相同(且兩者并非有形之物,但也都并不是假的),就法學邏輯上來說仍有著差異,產權所代表的是一種權力(財產歸屬之所有制形式)在運作時的媒介、一種于市場上交往(物的交易或人的往來)時的形式,象征的是于其交易時所具有的價值,便如同商品價值跟貨幣價值般,乃與實質形式上的所有——所有制的形式皆為直接物質生活的生產/交往活動中所必不可少的條件。這是因為在現(xiàn)實的交往當中,所有權制度的明晰是進入市場交易的前提之一,如果沒有對財產權利本身的界定就根本不存在交易的問題,而在所有權制度的產權關系已經得到明確界定的情況下,一個經濟活動當事人所擁有的資源(具體實質之物、商品、勞動力或專業(yè)勞務),即需要根據(jù)該資源的產權強度來給予等價的補償(也就是該物、商品、勞動力或專業(yè)勞務的貨幣價值)。因此,當于市場交換時,可以說是產權的價值互換(而非所有權的權利互換),以之來進行交易的經濟活動當事人就是市場活動的主體。故只要有交易費用的存在(含買賣交易、管理交易、限額交易等),產權也就是隨之而存在,居主流地位、擁有物質優(yōu)勢與經濟實力的統(tǒng)治階級和資產階級,為了盡可能使交易費用降到最低以維護其階級利益或者政府為了能夠統(tǒng)一交易費用的標準并提高經濟的運行效率,一是運用法律與經濟體制、由國家機器或站在人民利益考慮的政府來強制規(guī)定產權的交易;另一則為建立一中介組織以將市場的交易帶入組織中方便來進行內部交易。
因此,在物的交易或人的往來方面,財產的所有制與所有權、產權這三者之間是有差別但卻有密切關聯(lián)的:0所有制形式乃是對生產關系來說表現(xiàn)于經濟基礎的財產歸屬之具體社會型態(tài)——實質形式上的所有,蘊含的是實質形式上對于財產實效之“具體性”的實際所有權力,是所有權跟產權的基礎,屬于社會經濟基礎結構以及財產實質/具體歸屬、有效控制的層次;而財產所有權制度為財產所有制形式反映于上層建筑的抽象法律形式,乃是法律形式上抽象之“規(guī)范性”的法定所有權利,算是產權制度/體系內的一環(huán),屬于社會經濟財產所有法律制度的層次;至于產權則是以所有權為前提,是所有制跟所有權落實于直接物質生活的生產/交往活動時的價值實現(xiàn)(畢竟得要先擁有才有可能拿去進行買賣交易),其所屬于的是在社會經濟市場體制交易運行制度/體系內的層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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