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中國共產黨黨章的歷史演變探析民主集中制的發(fā)展歷程——社科縱橫
作者:李一超來源:原創(chuàng)日期:2013-04-11人氣:2632
一、一大黨章至五大黨章——民主集中制的初步發(fā)展
1921年的中國共產黨作為中國新生的黨派,從黨的一大到五大對黨章內容的制訂多多少少受到共產國際的影響。黨的一大并沒有專門制定黨章,只是把黨章中的規(guī)定寫入了黨的第一個綱領中,雖然如此,我們還是可以看到有關黨的組織制度的條文。黨的這第一個綱領中并沒有明確提出民主集中制原則,綱領的最后一條說要修改這個綱領得經“三分之二全國代表大會代表同意”[1],反映了一定的民主程序,除這個以外就沒有關于實行黨內民主的其他的具體規(guī)定了,但是對集中和紀律方面的規(guī)定則較為突出。
二大黨章制定并通過了黨的歷史上第一部黨章,其產生有著開創(chuàng)性的歷史意義。由于當時的共產黨還處在摸索、不成熟的時期,加上對國內實際情況了解不足,黨章的制定難免存在很大缺陷,在黨的組織制度方面并沒有形成一個符合我國革命發(fā)展的章程,對于組織建設的規(guī)定反映了中國共產黨高度集權于中央的特點。三大黨章基本上與二大黨章相同,只是對二大黨章作了若干修訂。四大黨章是在對黨的二大黨章進行修訂的基礎上形成的,比起前兩個黨章,四大黨章對黨的組織制度的規(guī)定更適應當年黨所處的環(huán)境,十分強調黨的組織制度和紀律制度,這也是為適應當時的形勢,使黨的任務更好的完成。
黨的五大其實是中國共產黨歷史上唯一不是由黨的代表大會正式通過的黨章,但人們還是習慣于把它稱為五大黨章。這部黨章共12章85條,是我們黨歷史上條目最多的黨章,體系更加完整系統(tǒng),在黨章史上提出了很多個第一。其中的一個“第一”就是在“黨的建設”這一章中,黨第一次明確規(guī)定“黨部的指導原則為民主集中制”。[2]這是民主集中制第一次載入黨的章程,至今一直被保留下來,在中國共產黨民主集中制建設歷史中,具有標志性的意義。
這一階段制定的黨章在很大程度上受共產國際的影響,雖然共產國際制訂的某些章程有些脫離我國的實際,甚至導致了中國共產黨對黨章制訂的局限性,但綱領的缺失并不影響它的歷史功績,民主集中制的組織原則在這個階段開始萌芽發(fā)展。
二、六大黨章到八大黨章——民主集中制的成熟發(fā)展
1928年通過的六大黨章是中共所有黨章中唯一一份在國外制定的章程,它在黨的歷史上進一步規(guī)定了民主集中制的主要內容,使黨的根本原則具體化了,主要的突出貢獻就是第一次明確規(guī)定民主集中制的組織原則,并詳細規(guī)定了民主集中制的一些基本原則。由于共產國際的影響,六大黨章不可避免地在有些地方照搬外國黨的經驗,使黨章的制定在一定程度上脫離了當時中國革命和黨的建設的實際,盡管如此,對民主集中制原則的探索雖緩慢但還是向前的。
七大黨章是中國共產黨歷史上第三部黨章,是民主革命階段最完備的一部黨章,它進一步完善了民主集中制原則,第一次從理論上對民主集中制作了科學的闡述,指出:“中國共產黨是按民主的集中制組織起來的”[3],同時第一次把民主和集中有機地結合起來,作出“民主的集中制,即是在民主基礎上的集中和在集中領導下的民主”[4]的定義。在黨內實行民主,不是要削弱黨內的集中制,相反,要在民主的基礎上實行集中。此外,七大黨章還第一次規(guī)定了黨員的4項義務和4項權利,強調黨員個人服從所屬黨的組織,少數(shù)服從多數(shù),下級服從上級,部分組織統(tǒng)一服從中央。這些具體措施密切了黨的領導機關與黨內群眾的聯(lián)系,對于貫徹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健康黨內生活具有極為重要的意義。
在我們黨的歷史上,對民主集中制第一次作出比較充分的規(guī)定的,是八大制定的黨章。八大黨章中第十九條這樣規(guī)定:“黨是按照民主集中制組織起來的。民主集中制,就是在民主基礎上的集中和在集中指導下的民主?!笨梢钥闯?,八大黨章更加全面地闡述民主集中制的定義和基本內容,把“集中領導下的民主”改寫為“集中指導下的民主”,從而把集中與民主的領導關系變成了指導關系,這個關系一直沿用至今。關于黨實行的民主集中制,鄧小平在八大《關于修改黨的章程的報告》中作了明確說明:“民主集中制是我們黨的列寧主義的組織原則,是黨的根本的組織原則,也是黨的工作中的群眾路線在黨的生活中的應用?!编囆∑皆谶@里說,黨章上規(guī)定的民主集中制有兩種,一種是黨的根本的組織原則,它源自列寧,另一種是群眾路線的工作方法??傊?,八大黨章是對七大以來黨的建設經驗的科學總結,特別是對新中國成立以來7年執(zhí)政黨建設經驗的初步總結。
三、九大黨章至十一大黨章——民主集中制的曲折發(fā)展
九大黨章是在“文化大革命”運動發(fā)動三年后的情況下制定的,也是在林彪集團奪取更多權力的條件下通過的,它將發(fā)動“文化大革命”運動的錯誤理論和方針政策都寫到了總綱中,嚴重破壞了黨章的傳統(tǒng)。八大黨章的章程中有很多片面性,其中,在黨的組織建設方面只規(guī)定了“黨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但在具體闡述黨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則時,把歷屆黨章規(guī)定的各項行之有效的正確原則作了刪改,提出“黨的各級領導機關由民主協(xié)商、選舉產生”;把八大黨章中關于黨的各級領導機關必須經常聽取下級組織和黨員的意見,黨的下級組織必須向上級組織報告和請示工作,黨的各級組織實行集體領導和個人負責相結合的原則等重要內容刪掉了,只強調集中不強調民主。
1973年8月制定的黨的十大黨章是中國共產黨歷史上第六部黨章,這部黨章是在“文化大革命”運動還在繼續(xù),但已取得了粉碎林彪集團的情況下制定的。雖然十大黨章刪除了林彪集團方面的內容,但“文化大革命”運動的錯誤理論仍充斥其中,特別是在組織上繼續(xù)了九大的錯誤,進一步發(fā)展了“左”的錯誤。黨的建設在這個時期發(fā)展緩慢,甚至倒退,對民主集中制的探索步履維艱。
1977年8月的黨的十一大黨章沒有制定新的黨章,只是對十大黨章作了修改,仍然延續(xù)了九大黨章和十大黨章關于“文化大革命”的錯誤理論。但同時我們也要看到十一大黨章正確、積極的一面,在有關民主集中制方面,總綱中提出了必須加強黨的建設,“全黨要堅持民主集中制的組織原則,實行在民主基礎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導下的民主。要充分發(fā)揚黨內民主,發(fā)揮全體黨員和各級黨組織的積極性和創(chuàng)造性,反對官僚主義、命令主義和軍閥主義?!睆娬{要健全民主集中制,決不允許任何人壓制批評和打擊報復,同時還強調在民主基礎上的集中,加強黨的紀律。
總之,九大到十一大的黨章都對“文化大革命”運動發(fā)動的錯誤理論和方針政策作了肯定,否定了七大黨章和八大黨章的優(yōu)點和傳統(tǒng),尤其是九大黨章,產生了非常惡劣的影響。所以我們說這個時期的民主集中制是曲折發(fā)展的。
四、十二大黨章至十八大黨章——民主集中制的全面發(fā)展
十二大黨章是中國共產黨歷史上第七部黨章,是黨在經歷了偉大歷史轉折并完成了指導思想上的撥亂反正任務后制定了,其產生有著歷史必然性。在十二大黨章中,制度建設被放在了一個突出的位置上,其中,恢復了民主集中制在之前黨章中所有被刪部分,還對民主集中制運行機制的表述做了改動,刪除了“在集中指導下的民主”這一表述,保留了“在民主基礎上的集中”這一表述,對民主集中制原則作了全面、具體的規(guī)定。在黨的組織制度一章中,一開頭就明確規(guī)定:“黨是根據(jù)自己的綱領和章程,按照民主集中制組織起來的統(tǒng)一整體。它在高度民主的基礎上實行高度的集中?!盵5]十二大黨章強調,從中央到基層的各級組織都必須嚴格遵守民主集中制和集體領導的原則,“任何黨員不論職務高低,都不能個人決定重大問題;如遇緊急情況,必須由個人作出決定時,事后要迅速向黨組織報告。不允許任何領導人實行個人專斷和把個人凌駕于組織之上?!睂τ谥醒牒偷胤?、上級和下級的職責權限和相互關系,黨員個人和組織的關系,黨章都作了既體現(xiàn)民主又體現(xiàn)集中的規(guī)定。
十三大黨章和十四大黨章都對前一個黨章作了部分修訂,都沒有重新制定新的黨章。其中十四大黨章的修訂部分最主要的是把鄧小平的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理論寫入了黨章的總綱中,作為黨的一切工作的指針。而在民主集中制方面,十四大黨章對民主集中制也作了修改和補充,使之更加準確、充實和完善。十四大黨章恢復了十二大黨章對于“在集中指導下的民主”這一表述的刪除,并在“民主基礎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導下的民主”這一表述之后加上了“相結合”的字樣。此外,十四大黨章增加了鄧小平關于民主集中制的表述,即:民主集中制是黨的群眾路線的工作方法。在突出鄧小平理論、把鄧小平關于民主集中制的表述寫進黨章的同時,把毛澤東表述的民主集中制也重新寫進黨章總綱,并一直保留下來。
十五大黨章和十六大黨章也沒有專門制定新的黨章,只是進行了一定的修正。十五大黨章的修改集中在一個重大問題上,即在黨章中明確規(guī)定,把鄧小平理論確定為黨的指導思想,寫入總綱中。十六大黨章集中了十二大黨章以來經驗而形成的優(yōu)秀成果,第一次在總綱中規(guī)定了黨的建設的內容和基本要求。在民主集中制方面,增加了江澤民提出的民主集中制,即黨委內部的決策方式,這也是十六大黨章作出的規(guī)定。十六大黨章在黨的民主集中制的第五項基本原則中增加了一段論述:“凡屬重大問題都要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由黨的委員會集體討論,作出決定?!边@里的“民主集中”,就是新增的民主集中制。
十七大黨章對黨的十六大黨章又作了必要的修正,其中,把科學發(fā)展觀寫入黨章,把建立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思想也寫入黨章的有關部分,在黨的組織制度方面則增加了3項新規(guī)定。一是第十條第四款增寫了黨的各級組織要按規(guī)定實行黨務公開的內容。這部分內容的增加有利于進一步發(fā)展黨內民主,增強黨組織工作的透明度,增強黨的團結和活力。二是第十一條增寫了黨的各級代表大會代表實行任期制的內容。明確黨的各級代表大會代表實行任期制可以為充分發(fā)揮代表作用創(chuàng)造條件,也為明確黨的各級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代表的職責和權利打好基礎。三是第十三條增寫了黨的中央和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委員會實行巡視制度的內容,這對于加強黨內監(jiān)督,促進反腐倡廉工作,更好的發(fā)揮黨內民主具有重要意義[6]。這些內容的增寫都使黨的十七大黨章內容更全面、充實,具有時代特色。
2012年10月的十八大對黨章進行了六個方面的修改,修改的內容中有兩點非常突出并且具有重大意義,那就是把科學發(fā)展觀明確列入黨的指導思想和把堅持生態(tài)文明建設納入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yè)總體布局。如果說黨的指導思想是黨章的靈魂,那么民主集中制就是《中國共產黨章程》的骨架。十八大黨章在黨的組織制度方面基本和十七大黨章一致。雖然沒有確切的修改,但是從黨章其他方面的修改可以看出十八大黨章在內容上更具體、更符合新時期的發(fā)展要求,而這也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民主集中制原則的充分發(fā)揮,使之更完善、更科學。
在十二大黨章的基礎上,從十三大到十八大,通過對黨章的修訂,使黨章更完善,內容更豐富,更反映時代的特點和要求,也使民主集中制的組織原則羽翼日漸豐滿,架構更合理、內容更具體實在。
中國共產黨一大通過了含有章程性質的文件《第一個綱領》,緊接著在隔年的黨的二大上通過了《關于共產黨的組織章程決議案》和《中國共產黨章程》,這標志著我們黨黨章發(fā)展歷史的開端。從那時起直到黨的十八大,其間共產生過十七部黨章,其中制定通過的有7部新黨章,修訂通過了10部黨章。這些黨章隨著中國共產黨和時代的發(fā)展,在不斷總結黨的建設經驗基礎上,進行理論創(chuàng)新,并通過不斷的修改和補充日漸完善。從中國共產黨黨章的歷史演變我們可以更好的去剖析民主集中制的發(fā)展歷程,更深入去了解民主集中制的內涵和意義,因為只有認識了歷史、了解了歷史,才能準確的把握現(xiàn)在,才能用現(xiàn)有的“武器”更好地指導未來。
參考文獻:
[1]《“一大”前后》(一)[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0.
[2][3][4][5]中國共產黨歷次黨章匯編編委會.中國共產黨歷次黨章匯編(1921—2002)[M].北京:中國方正出版社, 2006年.第70頁,第98頁,第102頁,第329頁.
[6]王金玲.中國共產黨黨章發(fā)展史[M].北京:中共黨史出版社,2008年.第277頁.
1921年的中國共產黨作為中國新生的黨派,從黨的一大到五大對黨章內容的制訂多多少少受到共產國際的影響。黨的一大并沒有專門制定黨章,只是把黨章中的規(guī)定寫入了黨的第一個綱領中,雖然如此,我們還是可以看到有關黨的組織制度的條文。黨的這第一個綱領中并沒有明確提出民主集中制原則,綱領的最后一條說要修改這個綱領得經“三分之二全國代表大會代表同意”[1],反映了一定的民主程序,除這個以外就沒有關于實行黨內民主的其他的具體規(guī)定了,但是對集中和紀律方面的規(guī)定則較為突出。
二大黨章制定并通過了黨的歷史上第一部黨章,其產生有著開創(chuàng)性的歷史意義。由于當時的共產黨還處在摸索、不成熟的時期,加上對國內實際情況了解不足,黨章的制定難免存在很大缺陷,在黨的組織制度方面并沒有形成一個符合我國革命發(fā)展的章程,對于組織建設的規(guī)定反映了中國共產黨高度集權于中央的特點。三大黨章基本上與二大黨章相同,只是對二大黨章作了若干修訂。四大黨章是在對黨的二大黨章進行修訂的基礎上形成的,比起前兩個黨章,四大黨章對黨的組織制度的規(guī)定更適應當年黨所處的環(huán)境,十分強調黨的組織制度和紀律制度,這也是為適應當時的形勢,使黨的任務更好的完成。
黨的五大其實是中國共產黨歷史上唯一不是由黨的代表大會正式通過的黨章,但人們還是習慣于把它稱為五大黨章。這部黨章共12章85條,是我們黨歷史上條目最多的黨章,體系更加完整系統(tǒng),在黨章史上提出了很多個第一。其中的一個“第一”就是在“黨的建設”這一章中,黨第一次明確規(guī)定“黨部的指導原則為民主集中制”。[2]這是民主集中制第一次載入黨的章程,至今一直被保留下來,在中國共產黨民主集中制建設歷史中,具有標志性的意義。
這一階段制定的黨章在很大程度上受共產國際的影響,雖然共產國際制訂的某些章程有些脫離我國的實際,甚至導致了中國共產黨對黨章制訂的局限性,但綱領的缺失并不影響它的歷史功績,民主集中制的組織原則在這個階段開始萌芽發(fā)展。
二、六大黨章到八大黨章——民主集中制的成熟發(fā)展
1928年通過的六大黨章是中共所有黨章中唯一一份在國外制定的章程,它在黨的歷史上進一步規(guī)定了民主集中制的主要內容,使黨的根本原則具體化了,主要的突出貢獻就是第一次明確規(guī)定民主集中制的組織原則,并詳細規(guī)定了民主集中制的一些基本原則。由于共產國際的影響,六大黨章不可避免地在有些地方照搬外國黨的經驗,使黨章的制定在一定程度上脫離了當時中國革命和黨的建設的實際,盡管如此,對民主集中制原則的探索雖緩慢但還是向前的。
七大黨章是中國共產黨歷史上第三部黨章,是民主革命階段最完備的一部黨章,它進一步完善了民主集中制原則,第一次從理論上對民主集中制作了科學的闡述,指出:“中國共產黨是按民主的集中制組織起來的”[3],同時第一次把民主和集中有機地結合起來,作出“民主的集中制,即是在民主基礎上的集中和在集中領導下的民主”[4]的定義。在黨內實行民主,不是要削弱黨內的集中制,相反,要在民主的基礎上實行集中。此外,七大黨章還第一次規(guī)定了黨員的4項義務和4項權利,強調黨員個人服從所屬黨的組織,少數(shù)服從多數(shù),下級服從上級,部分組織統(tǒng)一服從中央。這些具體措施密切了黨的領導機關與黨內群眾的聯(lián)系,對于貫徹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健康黨內生活具有極為重要的意義。
在我們黨的歷史上,對民主集中制第一次作出比較充分的規(guī)定的,是八大制定的黨章。八大黨章中第十九條這樣規(guī)定:“黨是按照民主集中制組織起來的。民主集中制,就是在民主基礎上的集中和在集中指導下的民主?!笨梢钥闯?,八大黨章更加全面地闡述民主集中制的定義和基本內容,把“集中領導下的民主”改寫為“集中指導下的民主”,從而把集中與民主的領導關系變成了指導關系,這個關系一直沿用至今。關于黨實行的民主集中制,鄧小平在八大《關于修改黨的章程的報告》中作了明確說明:“民主集中制是我們黨的列寧主義的組織原則,是黨的根本的組織原則,也是黨的工作中的群眾路線在黨的生活中的應用?!编囆∑皆谶@里說,黨章上規(guī)定的民主集中制有兩種,一種是黨的根本的組織原則,它源自列寧,另一種是群眾路線的工作方法??傊?,八大黨章是對七大以來黨的建設經驗的科學總結,特別是對新中國成立以來7年執(zhí)政黨建設經驗的初步總結。
三、九大黨章至十一大黨章——民主集中制的曲折發(fā)展
九大黨章是在“文化大革命”運動發(fā)動三年后的情況下制定的,也是在林彪集團奪取更多權力的條件下通過的,它將發(fā)動“文化大革命”運動的錯誤理論和方針政策都寫到了總綱中,嚴重破壞了黨章的傳統(tǒng)。八大黨章的章程中有很多片面性,其中,在黨的組織建設方面只規(guī)定了“黨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但在具體闡述黨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則時,把歷屆黨章規(guī)定的各項行之有效的正確原則作了刪改,提出“黨的各級領導機關由民主協(xié)商、選舉產生”;把八大黨章中關于黨的各級領導機關必須經常聽取下級組織和黨員的意見,黨的下級組織必須向上級組織報告和請示工作,黨的各級組織實行集體領導和個人負責相結合的原則等重要內容刪掉了,只強調集中不強調民主。
1973年8月制定的黨的十大黨章是中國共產黨歷史上第六部黨章,這部黨章是在“文化大革命”運動還在繼續(xù),但已取得了粉碎林彪集團的情況下制定的。雖然十大黨章刪除了林彪集團方面的內容,但“文化大革命”運動的錯誤理論仍充斥其中,特別是在組織上繼續(xù)了九大的錯誤,進一步發(fā)展了“左”的錯誤。黨的建設在這個時期發(fā)展緩慢,甚至倒退,對民主集中制的探索步履維艱。
1977年8月的黨的十一大黨章沒有制定新的黨章,只是對十大黨章作了修改,仍然延續(xù)了九大黨章和十大黨章關于“文化大革命”的錯誤理論。但同時我們也要看到十一大黨章正確、積極的一面,在有關民主集中制方面,總綱中提出了必須加強黨的建設,“全黨要堅持民主集中制的組織原則,實行在民主基礎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導下的民主。要充分發(fā)揚黨內民主,發(fā)揮全體黨員和各級黨組織的積極性和創(chuàng)造性,反對官僚主義、命令主義和軍閥主義?!睆娬{要健全民主集中制,決不允許任何人壓制批評和打擊報復,同時還強調在民主基礎上的集中,加強黨的紀律。
總之,九大到十一大的黨章都對“文化大革命”運動發(fā)動的錯誤理論和方針政策作了肯定,否定了七大黨章和八大黨章的優(yōu)點和傳統(tǒng),尤其是九大黨章,產生了非常惡劣的影響。所以我們說這個時期的民主集中制是曲折發(fā)展的。
四、十二大黨章至十八大黨章——民主集中制的全面發(fā)展
十二大黨章是中國共產黨歷史上第七部黨章,是黨在經歷了偉大歷史轉折并完成了指導思想上的撥亂反正任務后制定了,其產生有著歷史必然性。在十二大黨章中,制度建設被放在了一個突出的位置上,其中,恢復了民主集中制在之前黨章中所有被刪部分,還對民主集中制運行機制的表述做了改動,刪除了“在集中指導下的民主”這一表述,保留了“在民主基礎上的集中”這一表述,對民主集中制原則作了全面、具體的規(guī)定。在黨的組織制度一章中,一開頭就明確規(guī)定:“黨是根據(jù)自己的綱領和章程,按照民主集中制組織起來的統(tǒng)一整體。它在高度民主的基礎上實行高度的集中?!盵5]十二大黨章強調,從中央到基層的各級組織都必須嚴格遵守民主集中制和集體領導的原則,“任何黨員不論職務高低,都不能個人決定重大問題;如遇緊急情況,必須由個人作出決定時,事后要迅速向黨組織報告。不允許任何領導人實行個人專斷和把個人凌駕于組織之上?!睂τ谥醒牒偷胤?、上級和下級的職責權限和相互關系,黨員個人和組織的關系,黨章都作了既體現(xiàn)民主又體現(xiàn)集中的規(guī)定。
十三大黨章和十四大黨章都對前一個黨章作了部分修訂,都沒有重新制定新的黨章。其中十四大黨章的修訂部分最主要的是把鄧小平的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理論寫入了黨章的總綱中,作為黨的一切工作的指針。而在民主集中制方面,十四大黨章對民主集中制也作了修改和補充,使之更加準確、充實和完善。十四大黨章恢復了十二大黨章對于“在集中指導下的民主”這一表述的刪除,并在“民主基礎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導下的民主”這一表述之后加上了“相結合”的字樣。此外,十四大黨章增加了鄧小平關于民主集中制的表述,即:民主集中制是黨的群眾路線的工作方法。在突出鄧小平理論、把鄧小平關于民主集中制的表述寫進黨章的同時,把毛澤東表述的民主集中制也重新寫進黨章總綱,并一直保留下來。
十五大黨章和十六大黨章也沒有專門制定新的黨章,只是進行了一定的修正。十五大黨章的修改集中在一個重大問題上,即在黨章中明確規(guī)定,把鄧小平理論確定為黨的指導思想,寫入總綱中。十六大黨章集中了十二大黨章以來經驗而形成的優(yōu)秀成果,第一次在總綱中規(guī)定了黨的建設的內容和基本要求。在民主集中制方面,增加了江澤民提出的民主集中制,即黨委內部的決策方式,這也是十六大黨章作出的規(guī)定。十六大黨章在黨的民主集中制的第五項基本原則中增加了一段論述:“凡屬重大問題都要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由黨的委員會集體討論,作出決定?!边@里的“民主集中”,就是新增的民主集中制。
十七大黨章對黨的十六大黨章又作了必要的修正,其中,把科學發(fā)展觀寫入黨章,把建立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思想也寫入黨章的有關部分,在黨的組織制度方面則增加了3項新規(guī)定。一是第十條第四款增寫了黨的各級組織要按規(guī)定實行黨務公開的內容。這部分內容的增加有利于進一步發(fā)展黨內民主,增強黨組織工作的透明度,增強黨的團結和活力。二是第十一條增寫了黨的各級代表大會代表實行任期制的內容。明確黨的各級代表大會代表實行任期制可以為充分發(fā)揮代表作用創(chuàng)造條件,也為明確黨的各級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代表的職責和權利打好基礎。三是第十三條增寫了黨的中央和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委員會實行巡視制度的內容,這對于加強黨內監(jiān)督,促進反腐倡廉工作,更好的發(fā)揮黨內民主具有重要意義[6]。這些內容的增寫都使黨的十七大黨章內容更全面、充實,具有時代特色。
2012年10月的十八大對黨章進行了六個方面的修改,修改的內容中有兩點非常突出并且具有重大意義,那就是把科學發(fā)展觀明確列入黨的指導思想和把堅持生態(tài)文明建設納入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yè)總體布局。如果說黨的指導思想是黨章的靈魂,那么民主集中制就是《中國共產黨章程》的骨架。十八大黨章在黨的組織制度方面基本和十七大黨章一致。雖然沒有確切的修改,但是從黨章其他方面的修改可以看出十八大黨章在內容上更具體、更符合新時期的發(fā)展要求,而這也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民主集中制原則的充分發(fā)揮,使之更完善、更科學。
在十二大黨章的基礎上,從十三大到十八大,通過對黨章的修訂,使黨章更完善,內容更豐富,更反映時代的特點和要求,也使民主集中制的組織原則羽翼日漸豐滿,架構更合理、內容更具體實在。
中國共產黨一大通過了含有章程性質的文件《第一個綱領》,緊接著在隔年的黨的二大上通過了《關于共產黨的組織章程決議案》和《中國共產黨章程》,這標志著我們黨黨章發(fā)展歷史的開端。從那時起直到黨的十八大,其間共產生過十七部黨章,其中制定通過的有7部新黨章,修訂通過了10部黨章。這些黨章隨著中國共產黨和時代的發(fā)展,在不斷總結黨的建設經驗基礎上,進行理論創(chuàng)新,并通過不斷的修改和補充日漸完善。從中國共產黨黨章的歷史演變我們可以更好的去剖析民主集中制的發(fā)展歷程,更深入去了解民主集中制的內涵和意義,因為只有認識了歷史、了解了歷史,才能準確的把握現(xiàn)在,才能用現(xiàn)有的“武器”更好地指導未來。
參考文獻:
[1]《“一大”前后》(一)[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0.
[2][3][4][5]中國共產黨歷次黨章匯編編委會.中國共產黨歷次黨章匯編(1921—2002)[M].北京:中國方正出版社, 2006年.第70頁,第98頁,第102頁,第329頁.
[6]王金玲.中國共產黨黨章發(fā)展史[M].北京:中共黨史出版社,2008年.第27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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