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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基本原則:從方法到規(guī)范-社科論文
作者:葛洪濤來源:原創(chuàng)日期:2012-07-23人氣:1170
既有各種民法著述在論及民法基本原則時,均是平鋪直敘,直接介紹民法基本原則由哪些原則構成,然后再對各原則逐一闡述,而對形成民法基本原則體系的方法論基礎是什么,則從未見到深入研究。該書則在此方面著力甚多,其不是對民法基本原則的概念、特征、功能等老生常談的問題進行重復性研究,而是把民法基本原則的研究拓展至其方法論層面,這些方法論方面的探討包括民法的人性假設、寬容品性、人文精神、權利本位等內容,方法論的闡釋為民法基本基本原則的研究提供了深厚、肥沃的理論土壤。
首先,從人性假設角度研究民法基本原則的方法論基礎。民法以性惡論作為其人性假設,并基于該假設有如下價值判斷:第一,民法中的人是理性人;第二,民法應賦予每一主體以平等地位、獨立人格以及意志自由,進而使其行為一方面具有自主性、排他性(針對自身權利),另一方面又具有限定性、自律性(針對他人權利);第三,人身保護與財產保護是人實現(xiàn)自身價值目標之最重要手段。
其次,從民法品性角度研究民法基本原則的方法論基礎。民法以寬容作為其品性,其意蘊可概括為:民法介入社會生活、介入人類行為領域時,應當有尊重、保護、擴大民事主體自由和權利的極大同情心、自覺心和責任心,應當對人的價值和尊嚴、人的生活和幸福、人的發(fā)展和解放給予極大關注,并以此為自己的發(fā)展方向和奮斗目標。
再次,從民法精神角度研究民法基本原則的方法論基礎。民法以人文主義作為其精神追求,它一方面高揚人的主體性,肯定人的尊嚴與價值,肯定人與物關系中人的主體地位以及人與人之間的相互平等;另一方面它又弘揚自由的精髓,肯定有限制的自由主義的價值,肯定人與人關系中的自由。同時,人文主義又必然要求防止權利、平等、自由為個體所濫用,以確保個人欲求之滿足程度達到足以保障個人之其他社會權利之程度,并使其不致侵害他人同等之欲求滿足或愿望實現(xiàn)。
最后,從民法本位角度研究民法基本原則的方法論基礎。民法以權利作為其本位,民法是權利法,意味著一切民事制度,均圍繞誰享有權利、對什么享有權利、享有什么樣的權利、如何行使權利、如何保護權利而設計,這其中展現(xiàn)的正是主體、客體、權利、行為、責任等民法的最為重要的范疇。
該書在對上述方法論層面進行深入闡釋之后,認為由上述方法論推演出的民法基本原則體系可以概括為“正反面、六原則”體系。所謂正態(tài)面的民法基本原則,是指基于對人之理性的推崇、對寬容品性的提倡、對人文精神的弘揚、對權利本位的尊重等,民法應當構建的主體平等、意思自治、私權保護三原則;所謂反態(tài)面的民法基本原則,是指基于對人之惡性的防范、對人之意思的約束、對人之行為的限制、對人之權利的框定等,民法應當構建的誠實信用、公序良俗、禁止權利濫用三原則。根植于深厚方法論基礎的民法基本原則本體論體系,呈現(xiàn)出內容合理、邏輯嚴謹、根基厚重的特點,具有充分的說服力,從而有利于相應通說的形成,具有重要的理論創(chuàng)新意義。而這一本體論體系的構建,也為我國未來民法典中的基本原則條款提供了理論支持。
該書還以上述方法論和本體論為基點,提出公平不宜作為民法基本原則的論點。公平在民法中的涵義具有極大的爭議,有狹義、中義和廣義三種學說,每種學說內部又有不同觀點,而三種學說下均將公平作為民法基本原則對待。不可否認的是,實現(xiàn)公平是人類的理想,是最高的法律價值之一,在民法中必然有相應體現(xiàn),從理論上來說,民法的很多制度均可以從公平的角度獲得說明。。但在構建民法基本原則的過程中,必須在民法的理念、屬性和體系范圍內思考這一法律價值在民法上如何得到體現(xiàn),而不能簡單地將其認定為民法的基本原則。平等、自由(意思自治)這些法律的價值理念之所以可以在民法中作為基本原則對待,是因為其在民法中有獨特的涵義,可以與民法的基本屬性相結合,而公平在法律的價值理念上固然與平等、自由的地位相同,但在民法體系中,很難概括出其獨有的各種表現(xiàn)形式。學說關于公平觀念在民法上主要制度的歸納,犯了對民法公平觀作擴大理解的錯誤。平等原則、意思自治原則、誠實信用原則作為基本原則的地位已不可能再動搖,而它們的存在,恰恰沖抵了公平在民法中的意義。在此情形下,公平作為民法基本原則地位的必要性已完全喪失。
此外,該書還對主觀誠信學說、誠實信用原則與公序良俗原則的界限、誠實信用原則的帝王條款說、權利濫用原則的內部結構、程序公平學說等一系列問題進行了闡釋,提出了一系列嶄新的論點。
二、民法基本原則的規(guī)范論展開
本體論上的“正反面、六原則”體系,在邏輯結構上又是圍繞權利這一民法最為重要的范疇而展開。私權保護原則首先肯認了民法對權利的一般性保護立場,而主體平等與意思自治原則的確立均是為了確保民事主體更好地享有和行使權利;誠實信用原則、公序良俗原則和禁止權利濫用原則無疑構成了民事主體行使權利的空間,是對民事主體所享有權利的一種限制。由此,如果從權利的角度解讀民法基本原則,則可以將其基本范疇概括為權利提倡、權利行使與權利限制。權利提倡和權利行使主要通過正態(tài)面的三大原則得以呈現(xiàn),權利限制主要通過反態(tài)面的三大原則得以呈現(xiàn)。當然,從廣義上來說,所謂權利提倡和權利限制,事實上也可以歸并入權利行使中。依據(jù)這一創(chuàng)新性的觀點,該書將民法基本原則的研究推向規(guī)范層面,分別對民事行為能力制度、準民事法律行為和取得時效制度進行了理論反思與重構。
民事行為能力制度,涉及民事主體有沒有資格通過自己的行為行使權利的問題,該書通過將其置于民法基本原則的權利提倡規(guī)則下進行討論,提出了與我國當前“三分法”(完全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無行為能力)完全不同的立場。該書認為,三分法下無行為能力制度之設計,既不能達到保護無行為能力人利益之目的,亦不能兼顧交易安全,其相關制度之設計,或者模糊了無行為能力與限制行為能力的界限,或者直接構成對無行為能力制度的否定。因此,應將無行為能力制度歸并入限制行為能力制度中,采用二分法(完全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的行為能力模式。該模式關于撤銷權制度之設計,不僅克服了三分法下無行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無追認權之缺陷,而且在此基礎上更進一步,對于無行為能力人之保護更加周到,同時對方當事人的催告權、惡意抗辯權以及撤銷權排除的規(guī)定,亦可兼顧交易安全,較三分法為優(yōu)。
準民事法律行為,是民事主體行使權利的一種重要方式,與民事法律行為不同的是,該問題在我國學界至今沒有專題研究,因此該書將其置于民法基本原則的權利行使規(guī)則下進行專門論述。該書認為,準民事法律行為是指非依行為人之意思而生法律效果的表示行為,是不同于民事法律行為和事實行為的一類法律事實。準民事法律行為主要包括意思通知、觀念通知和感情表示三種樣態(tài),每一樣態(tài)中又有不同表現(xiàn)形式。準民事法律行為準用民事法律行為的規(guī)則時,有可以直接準用、不能完全準用和完全不能準用三種情形。
取得時效制度,是民事主體取得權利的一種重要方式,但學界對此矯枉過正,忽視了其本質上也是一種權利喪失的原因,是對民事主體所享有的權利的一種限制,因此該書將其置于民法基本原則的權利限制規(guī)則下予以檢討重構。該書提出了惡意失權作為取得時效理論基礎的觀點,認為惡意失權通過強調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有權利而長期不行使,導致社會秩序形成,來解釋取得時效中權利人失去權利的本質原因,并最終回歸到保護權利人這一民法權利法屬性對取得時效制度的要求。通過將取得時效的理論視角轉換為惡意失權,可以矯正現(xiàn)有取得時效制度過于偏向于占有人一方的制度設計,重新構造取得時效的起算點、中止、中斷等具體制度。
三、結語
當前我國主要的民事單行法律均已經制定完畢,下一步的民事立法重點就是起草民法典或民法總則,當此階段,總結、反思、拓展我國民法基本原則的研究,提出有足夠方法論支撐的民法基本原則體系,為民法典或民法總則中基本原則條款的制定提供全面、深入、令人信服的理論論證,恰逢其時,意義重大。而合理、完整、科學的民法基本原則的確立,又為民法典中后續(xù)具體規(guī)范的制定提供了前提。該書既構建了科學、完整、合理的民法基本原則方法論體系,也相應地提出了民法基本原則的本體論構造,并進而對民法具體規(guī)范進行了深入的反思和重構。期待未來中國民法典中的民法基本原則,能夠實現(xiàn)方法——本體——規(guī)范的有機銜接。
首先,從人性假設角度研究民法基本原則的方法論基礎。民法以性惡論作為其人性假設,并基于該假設有如下價值判斷:第一,民法中的人是理性人;第二,民法應賦予每一主體以平等地位、獨立人格以及意志自由,進而使其行為一方面具有自主性、排他性(針對自身權利),另一方面又具有限定性、自律性(針對他人權利);第三,人身保護與財產保護是人實現(xiàn)自身價值目標之最重要手段。
其次,從民法品性角度研究民法基本原則的方法論基礎。民法以寬容作為其品性,其意蘊可概括為:民法介入社會生活、介入人類行為領域時,應當有尊重、保護、擴大民事主體自由和權利的極大同情心、自覺心和責任心,應當對人的價值和尊嚴、人的生活和幸福、人的發(fā)展和解放給予極大關注,并以此為自己的發(fā)展方向和奮斗目標。
再次,從民法精神角度研究民法基本原則的方法論基礎。民法以人文主義作為其精神追求,它一方面高揚人的主體性,肯定人的尊嚴與價值,肯定人與物關系中人的主體地位以及人與人之間的相互平等;另一方面它又弘揚自由的精髓,肯定有限制的自由主義的價值,肯定人與人關系中的自由。同時,人文主義又必然要求防止權利、平等、自由為個體所濫用,以確保個人欲求之滿足程度達到足以保障個人之其他社會權利之程度,并使其不致侵害他人同等之欲求滿足或愿望實現(xiàn)。
最后,從民法本位角度研究民法基本原則的方法論基礎。民法以權利作為其本位,民法是權利法,意味著一切民事制度,均圍繞誰享有權利、對什么享有權利、享有什么樣的權利、如何行使權利、如何保護權利而設計,這其中展現(xiàn)的正是主體、客體、權利、行為、責任等民法的最為重要的范疇。
該書在對上述方法論層面進行深入闡釋之后,認為由上述方法論推演出的民法基本原則體系可以概括為“正反面、六原則”體系。所謂正態(tài)面的民法基本原則,是指基于對人之理性的推崇、對寬容品性的提倡、對人文精神的弘揚、對權利本位的尊重等,民法應當構建的主體平等、意思自治、私權保護三原則;所謂反態(tài)面的民法基本原則,是指基于對人之惡性的防范、對人之意思的約束、對人之行為的限制、對人之權利的框定等,民法應當構建的誠實信用、公序良俗、禁止權利濫用三原則。根植于深厚方法論基礎的民法基本原則本體論體系,呈現(xiàn)出內容合理、邏輯嚴謹、根基厚重的特點,具有充分的說服力,從而有利于相應通說的形成,具有重要的理論創(chuàng)新意義。而這一本體論體系的構建,也為我國未來民法典中的基本原則條款提供了理論支持。
該書還以上述方法論和本體論為基點,提出公平不宜作為民法基本原則的論點。公平在民法中的涵義具有極大的爭議,有狹義、中義和廣義三種學說,每種學說內部又有不同觀點,而三種學說下均將公平作為民法基本原則對待。不可否認的是,實現(xiàn)公平是人類的理想,是最高的法律價值之一,在民法中必然有相應體現(xiàn),從理論上來說,民法的很多制度均可以從公平的角度獲得說明。。但在構建民法基本原則的過程中,必須在民法的理念、屬性和體系范圍內思考這一法律價值在民法上如何得到體現(xiàn),而不能簡單地將其認定為民法的基本原則。平等、自由(意思自治)這些法律的價值理念之所以可以在民法中作為基本原則對待,是因為其在民法中有獨特的涵義,可以與民法的基本屬性相結合,而公平在法律的價值理念上固然與平等、自由的地位相同,但在民法體系中,很難概括出其獨有的各種表現(xiàn)形式。學說關于公平觀念在民法上主要制度的歸納,犯了對民法公平觀作擴大理解的錯誤。平等原則、意思自治原則、誠實信用原則作為基本原則的地位已不可能再動搖,而它們的存在,恰恰沖抵了公平在民法中的意義。在此情形下,公平作為民法基本原則地位的必要性已完全喪失。
此外,該書還對主觀誠信學說、誠實信用原則與公序良俗原則的界限、誠實信用原則的帝王條款說、權利濫用原則的內部結構、程序公平學說等一系列問題進行了闡釋,提出了一系列嶄新的論點。
二、民法基本原則的規(guī)范論展開
本體論上的“正反面、六原則”體系,在邏輯結構上又是圍繞權利這一民法最為重要的范疇而展開。私權保護原則首先肯認了民法對權利的一般性保護立場,而主體平等與意思自治原則的確立均是為了確保民事主體更好地享有和行使權利;誠實信用原則、公序良俗原則和禁止權利濫用原則無疑構成了民事主體行使權利的空間,是對民事主體所享有權利的一種限制。由此,如果從權利的角度解讀民法基本原則,則可以將其基本范疇概括為權利提倡、權利行使與權利限制。權利提倡和權利行使主要通過正態(tài)面的三大原則得以呈現(xiàn),權利限制主要通過反態(tài)面的三大原則得以呈現(xiàn)。當然,從廣義上來說,所謂權利提倡和權利限制,事實上也可以歸并入權利行使中。依據(jù)這一創(chuàng)新性的觀點,該書將民法基本原則的研究推向規(guī)范層面,分別對民事行為能力制度、準民事法律行為和取得時效制度進行了理論反思與重構。
民事行為能力制度,涉及民事主體有沒有資格通過自己的行為行使權利的問題,該書通過將其置于民法基本原則的權利提倡規(guī)則下進行討論,提出了與我國當前“三分法”(完全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無行為能力)完全不同的立場。該書認為,三分法下無行為能力制度之設計,既不能達到保護無行為能力人利益之目的,亦不能兼顧交易安全,其相關制度之設計,或者模糊了無行為能力與限制行為能力的界限,或者直接構成對無行為能力制度的否定。因此,應將無行為能力制度歸并入限制行為能力制度中,采用二分法(完全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的行為能力模式。該模式關于撤銷權制度之設計,不僅克服了三分法下無行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無追認權之缺陷,而且在此基礎上更進一步,對于無行為能力人之保護更加周到,同時對方當事人的催告權、惡意抗辯權以及撤銷權排除的規(guī)定,亦可兼顧交易安全,較三分法為優(yōu)。
準民事法律行為,是民事主體行使權利的一種重要方式,與民事法律行為不同的是,該問題在我國學界至今沒有專題研究,因此該書將其置于民法基本原則的權利行使規(guī)則下進行專門論述。該書認為,準民事法律行為是指非依行為人之意思而生法律效果的表示行為,是不同于民事法律行為和事實行為的一類法律事實。準民事法律行為主要包括意思通知、觀念通知和感情表示三種樣態(tài),每一樣態(tài)中又有不同表現(xiàn)形式。準民事法律行為準用民事法律行為的規(guī)則時,有可以直接準用、不能完全準用和完全不能準用三種情形。
取得時效制度,是民事主體取得權利的一種重要方式,但學界對此矯枉過正,忽視了其本質上也是一種權利喪失的原因,是對民事主體所享有的權利的一種限制,因此該書將其置于民法基本原則的權利限制規(guī)則下予以檢討重構。該書提出了惡意失權作為取得時效理論基礎的觀點,認為惡意失權通過強調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有權利而長期不行使,導致社會秩序形成,來解釋取得時效中權利人失去權利的本質原因,并最終回歸到保護權利人這一民法權利法屬性對取得時效制度的要求。通過將取得時效的理論視角轉換為惡意失權,可以矯正現(xiàn)有取得時效制度過于偏向于占有人一方的制度設計,重新構造取得時效的起算點、中止、中斷等具體制度。
三、結語
當前我國主要的民事單行法律均已經制定完畢,下一步的民事立法重點就是起草民法典或民法總則,當此階段,總結、反思、拓展我國民法基本原則的研究,提出有足夠方法論支撐的民法基本原則體系,為民法典或民法總則中基本原則條款的制定提供全面、深入、令人信服的理論論證,恰逢其時,意義重大。而合理、完整、科學的民法基本原則的確立,又為民法典中后續(xù)具體規(guī)范的制定提供了前提。該書既構建了科學、完整、合理的民法基本原則方法論體系,也相應地提出了民法基本原則的本體論構造,并進而對民法具體規(guī)范進行了深入的反思和重構。期待未來中國民法典中的民法基本原則,能夠實現(xiàn)方法——本體——規(guī)范的有機銜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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