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我國政府投資審計的風險與防范探析-經濟論文
一、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的最新趨勢
政府投資項目審計風險有內部風險和外部風險兩個方面。內部風險主要有準備階段的風險,即審計前調查不準確、準備不充分、編制的設計方案責任不明確等;實施階段的風險,即審計取證不當、抽樣審計工程造價取樣不合理,審計方法和審計人員存在問題等;報告階段的風險,即審計報告的某些數(shù)據(jù)錯誤、未揭示重大違規(guī)問題報告、審計評價失當?shù)蕊L險;審計管理的風險,即審計信息被泄露、違反審計紀律隱瞞審計情況等現(xiàn)象。外部風險主要包括審計對象風險、外聘人員風險和人力及業(yè)務能力風險等??v觀國內外文獻,諸多學者和專家對政府投資項目審計風險做了諸多研究,總結其研究和實踐趨勢如下:
?。ㄒ唬┱顿Y項目審計的理論需要提升
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的新理論之一跟蹤審計理論的研究和深化是實踐的需要??冃徲嬕呀洺蔀槲鞣街T多國家政府審計的主要內容,但是這些國家對項目的跟蹤審計工作卻沒有跟上。我國政府投資項目的審計理論支撐發(fā)展就更為落后,急需跟蹤審計理論的同步完善,并且推動建設項目和建設管理審計內容在跟蹤審計中得以延伸和拓展。
?。ǘ┱顿Y項目審計需要重點延伸
經常有這樣的現(xiàn)象發(fā)生,一些建設項目由于缺乏完善的責任問責制,往往投資決策出現(xiàn)失誤之后,不會讓決策者背負相應的責任,這多被簡單地總結為“改革中付出的學費”。因此,需要重點延伸,從審計投資決策入手,從而在源頭上改變這種弊端。
二、目前我國政府投資項目審計存在的主要風險及成因
?。ㄒ唬┒鄶?shù)項目審計缺乏必要的事前預防和事中監(jiān)控
目前,我國政府,尤其是很多地方政府的投資項目審計大部分是事后審計,這樣所起的作用非常有局限性,這容易導致政府投資審計存在不確定的廉政風險。主要表現(xiàn)在:其一:有些政府投資項目前期工作不到位,可行性研究報告只是流于形式的需要;其二:一些政府投資項目的初步設計不具體、施工圖設計深度不夠,很容易導致后期投資不足,投資造價虛高情況非常普遍。
?。ǘ┯行╉椖咳砸灾塾谖⒂^建設項目為主
當下,我國政府很多投資項目審計仍主要著眼于某一個建設項目,在宏觀決策和宏觀經濟管理中的作用非常欠缺。尤其是地方上,一些投資項目審計往往圍繞項目建設管理和資金使用等問題展開,很少能涉及到宏觀的、更廣的層面。
?。ㄈ┩顿Y審計機制存在缺陷
我國政府投資審計如何與經濟發(fā)展內涵、實質和根本要求相適應,需要投資審計機制的轉型。主要是因為:一些重點政府投資項目在建中的工程質量問題、審計資源存在的局限和工程建設的高尖難度等問題,容易導致投資固有風險,并制約審計對重大事故的預警作用,從而帶來審計風險。目前,由于政府投資審計的風險機制尚未健全,加上審計人員綜合素質存在缺陷,導致重大事故未能在審計實施中得到預防的案例非常多。
?。ㄋ模徲嫏C構不健全
主要表現(xiàn)在:其一,由于地方政府審計機關的審計經費不足等原因,往往只聘請本地區(qū)的社會中介機構進行投資審計,這容易導致中介執(zhí)業(yè)人員和被審計項目存在一定的經濟利益關系,從而導致“人情”審計的不良現(xiàn)象。其二,目前很多地方政府審計機關還沒有對社會中介機構的執(zhí)業(yè)人員進行詳細的調查,從而不能全面真實地了解他們的職業(yè)操守狀況。其三,鑒于社會中介組織和政府審計機關是平等的關系,只能通過以合同的形式約束中介組織的行為規(guī)范。目前對中介組織參與政府投資審計工作行為規(guī)范和要求還不夠完善,還沒有一個地方政府形成貫穿于整個項目審計過程的操作規(guī)程和行為規(guī)范。
三、若干對策和建議
?。ㄒ唬┳寣徲嬓袨樘崆敖槿?,全過程跟蹤審計,加強監(jiān)督力度
面對政府投資項目的諸多領域發(fā)展現(xiàn)狀,可見傳統(tǒng)的審計方法已經明顯不適應新時期的發(fā)展需求,各級審計機構急需創(chuàng)新審計模式,推動傳統(tǒng)的事后審計向全過程的跟蹤審計轉變。因此,在政府投資項目審計一開始,尤其是重點建設項目,需要讓審計行為提前介入,將審計的范疇延伸到投資項目的決策、論證、實施、評估和驗收的全過程,合理將事前預防、事中控制和事后監(jiān)督相結合,這樣就能有效降低審計的風險。全過程跟蹤審計的優(yōu)點在于:能夠及早發(fā)現(xiàn)項目實施的問題,盡量防止違法犯紀的事情發(fā)生;能夠嚴格把關項目建設過程中發(fā)生的設計變更和現(xiàn)場簽證等不合理的問題;能夠適當分解項目決算審計的工作量,從而一定程度上縮短整體項目的審計時間。
?。ǘ摻⒔∪珜徲嬶L險預警機制
需要從制度建設入手,依照項目審計的工作流程,構建一個標準明確、結構合理和功能完備的政府投資審計制度系統(tǒng)。具體做法是我國政府投資審計風險需要建立風險預警機制,加強對“信息不對稱”的風險預警,建立健全目標責任制和重大質量問題追究制度,使質量檢查工作逐步達到常態(tài)化和制度化。審計風險預警機制是按審計風險因素設計相應的指標體系和經驗性目標參數(shù),經目標值與觀測值相比較來決定審計風險程度的事前控制。建立一套有效的審計風險預警機制有助于及時迅速地發(fā)現(xiàn)關鍵風險因素,并將其作為風險預警點以便有效預警,實現(xiàn)政府提前控制的目的。
(三)加強對中介審計機構和審計人員的約束
積極讓社會中介機構參與我國政府投資項目的審計過程,這需要加強對這些機構的審計紀律和制度進行必要的監(jiān)督。一是必須明確執(zhí)業(yè)風險責任。這需要遵循“誰委托、誰付費、誰負責”的基本原則,按照審計機構的名義、格式和要求出具政府投資項目的審計文書,此外,組長和副組長都應該由審計機關的人員出任,審計組長對項目進行全過程控制,審計機關對項目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負主要責任;二是強化對審計機關自身審計人員的業(yè)務素質的教育培訓,可以有以下幾個途徑:引進審計工作需要的復合型創(chuàng)新人才;通過各種形式的培訓,更新審計人員的觀念、提升其綜合技能,以求適應和滿足審計工作的新需求等。
政府投資審計的風險控制是我國政府審計部門長期研究和實踐的重要課題之一,并且很多學者都對其進行了系統(tǒng)的研究,在理論探索和審計實踐過程中會有諸多新問題和新矛盾不斷涌現(xiàn)出來,所以需要進一步研究和完善。
文章來源于《時代金融》雜志2012年第2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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