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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環(huán)境下新聞作品的版權合理使用研究

作者:王經緯來源:《安徽科技報》日期:2025-11-12人氣:235

摘要:隨著我國網絡技術的迅猛發(fā)展,信息傳播方式發(fā)生深刻變革,公眾獲取信息的渠道日益多元化,信息量呈爆炸式增長,對傳統(tǒng)知識產權體系構成沖擊,也給版權保護帶來了前所未有的挑戰(zhàn)。在這一背景下,新聞作品作為信息傳播的重要載體,其在網絡環(huán)境下的版權保護與合理使用邊界亟待厘清。本文基于現(xiàn)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及相關法規(guī),系統(tǒng)梳理新聞傳播中適用“合理使用”的法定情形,分析其構成要件,并針對網絡環(huán)境下臨時復制、侵權賠償標準模糊、公眾版權意識薄弱等問題,提出完善我國新聞作品版權保護制度的具體建議,以期推動新聞傳播秩序規(guī)范化,保障新聞媒體合法權益,促進新聞產業(yè)健康有序發(fā)展。

  關鍵詞:網絡環(huán)境;新聞作品;版權;合理使用;著作權法

   一、新聞傳播中適用“合理使用”的法定情形

  根據2021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二十四條,為實現(xiàn)著作權人權益與社會公共利益之間的平衡,在特定條件下允許他人在未經許可、不支付報酬的情況下使用已發(fā)表作品。在新聞傳播實踐中,主要存在以下三種可適用“合理使用”的法定情形:

  (一)媒體間轉載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評論文章。《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二十四條第(四)項規(guī)定,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可以轉載或播放在其他媒體上已經發(fā)表的關于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社論、評論員文章。該條款旨在促進公共議題的廣泛討論,但僅限于特定類型的評論性文章,不適用于新聞報道、文學作品或其他原創(chuàng)內容。使用時應注明原作者姓名和作品來源。

 ?。ǘ閳蟮罆r事新聞而引用已發(fā)表作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二十四條第(三)項,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中,可以“不可避免地再現(xiàn)或者引用”已經發(fā)表的作品。該情形適用范圍較廣,被引用作品類型不限,但必須滿足以下條件:1.使用目的為“報道時事新聞”;2.引用行為具有“不可避免性”,即為說明新聞事件所必需;3.引用內容應適當,一般不得全文復制。若超出必要范圍,可能構成侵權。

 ?。ㄈ┛腔虿シ殴娂瘯习l(fā)表的講話?!吨腥A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二十四條第(五)項規(guī)定,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可以刊登或者播放公眾集會上發(fā)表的講話。該規(guī)定體現(xiàn)了對公眾知情權和言論自由的保障,但作者有權通過聲明方式禁止媒體刊登或播放其講話內容。使用時應注明講話人身份及場合。

   二、“合理使用”的構成要件分析

  “合理使用”并非對著作權的無條件豁免,而是在法定框架內對專有權利的必要限制。其成立需滿足以下核心要件:

 ?。ㄒ唬┚哂忻鞔_的法律依據。合理使用必須嚴格限定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二十四條所列的八種情形之一,不得任意擴大解釋。任何超出法定范圍的使用行為,即便出于善意,仍可能構成侵權。

 ?。ǘ┦褂媚康恼?,服務于公共利益。合理使用應以批評、評論、新聞報道、教學、科研等非營利性或公益性目的為前提。雖然商業(yè)性使用不必然排除合理使用(如媒體新聞報道中附帶廣告),但若以營利為主要目的,大量復制傳播他人內容,則難以適用。

  (三)使用具有“不可避免性”與“適當性”。尤其在“為報道時事新聞”引用作品時,必須證明引用行為是實現(xiàn)報道目的所必需,且引用比例適度。司法實踐中,“不可避免性”是判斷是否構成合理使用的關鍵標準。

  (四)不得影響作品的正常使用,不得不合理地損害著作權人合法權益。這是國際通行的“三步檢驗法”的核心要求。即使符合前幾項條件,若使用行為導致原作品市場被替代、傳播價值受損或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則不構成合理使用。

 ?。ㄎ澹┍仨氉⒚髯髡咝彰妥髌访Q。合理使用雖免于支付報酬,但必須尊重作者的署名權等人身權利。未注明來源的使用行為,即使內容符合合理使用條件,仍可能構成對署名權的侵犯。

   三、完善網絡環(huán)境下新聞作品版權保護的建議

  網絡環(huán)境下的新聞傳播具有即時性、海量性、交互性等特點,傳統(tǒng)版權保護機制面臨挑戰(zhàn)。建議從法律、技術、教育三方面協(xié)同推進:

  (一)明確臨時復制的法律性質。在網絡傳播過程中,信息在服務器、中繼設備、用戶終端的緩存與臨時存儲不可避免?,F(xiàn)行《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未對“臨時復制”作出明確規(guī)定,導致法律適用模糊。建議在司法解釋中明確:為實現(xiàn)網絡傳輸所必需的、短暫且自動的臨時復制行為,不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復制”行為,或將其納入合理使用范疇,以保障網絡正常運行。

 ?。ǘ┩晟魄謾噘r償制度,建立科學的賠償參考體系?!吨腥A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十四條規(guī)定了實際損失、違法所得、許可費倍數(shù)及法定賠償(最高500萬元)等賠償方式。但在網絡環(huán)境下,傳統(tǒng)“字數(shù)”“篇幅”等標準難以準確反映損害程度。建議司法機關在適用法定賠償時,綜合考慮點擊量、轉發(fā)量、傳播范圍、持續(xù)時間、平臺影響力等因素,建立更具操作性的量化參考標準,提升賠償認定的科學性與公平性。

 ?。ㄈ┘訌姲鏅嗥辗ㄅc行業(yè)自律建設。應加強對網絡用戶、自媒體運營者、新聞從業(yè)人員的版權教育,提升全社會尊重原創(chuàng)的意識。媒體機構應建立健全內部版權管理制度,規(guī)范內容采集、編輯、發(fā)布流程,避免未經授權轉載他人作品。同時,鼓勵新聞媒體通過版權合作、內容授權等方式實現(xiàn)資源共享,推動建立健康有序的新聞傳播生態(tài)。

  四、結語

  當前,我國新聞作品的版權保護仍處于發(fā)展完善階段,在網絡環(huán)境下的合理使用邊界尚存在爭議,在司法實踐中裁判標準有待統(tǒng)一。本文基于現(xiàn)行法律框架,梳理了新聞傳播中合理使用的法定情形與核心要件,并針對網絡時代的新問題提出制度完善建議。未來,應持續(xù)關注人工智能、短視頻、算法推薦等新技術對版權制度的影響,通過立法完善、司法解釋、行業(yè)協(xié)同等多維度努力,構建既保護原創(chuàng)、又促進傳播的新聞版權治理體系,為新聞事業(yè)的繁榮發(fā)展提供堅實法治保障。





文章來源:《安徽科技報http://00559.cn/w/qt/3531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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